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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与我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商定结算户的留存额度,每日营业终了,由系统分别记录结算户和协定户积数,并按不同利率计息的存款。

  1)单位协定存款实行“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客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须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办理。

  3)约定结算户中的留存额度,留存额度不低于50万元,合同期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均可向我行提出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申请。我行审核同意后与客户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户最低留存额度,办理协定存款手续。